常德市财政局常德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常德市物流标准化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财发〔2016〕9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商务粮食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发改局、西湖管理区经发局、西洞庭管理区招商局、市物流行业协会、有关企业: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开展物流标准化试点的工作通知》(财办建〔2016〕85号)和《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25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制定了《常德市物流标准化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财政局 常德市商务局
2016年12月19日
常德市物流标准化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常德市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促进物流业信息化、网络化、标准化和品牌化发展,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规范国家物流标准化试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开展物流标准化试点的工作通知》(财办建〔2016〕85号)和《财政部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256号)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流标准化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物流标准化试点项目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以及地方财政支持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管理。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范围、资金额度;审核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商务局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会同市财政局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常德市物流标准化试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市开展物流标准化试点,推进本市物流业标准化设备设施建设,提升物流标准化服务水平,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率。
(一)支持围绕标准托盘(1.2m*1.0m)及循环共用的相关配套设施设备升级改造。
1.以标准托盘循环共用为重点,包括与标准托盘模数匹配的包装、周转箱、保温箱,优先支持1.2m*1.0m标准托盘,(不支持购买,托盘池运营商除外),支持标准托盘运营服务商(托盘租赁商)建立标准化托盘池,引导和鼓励生产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和物流服务企业租用标准托盘,支持托盘生产企业生产符合国家标准的高质量的托盘,鼓励建立托盘联盟。
2.支持企业带托盘一贯化运输,推动标准托盘在供应上下游顺畅流通。支持标准托盘与供应链、共同配送、多式联运、甩挂运输相结合的新模式,提升社会化物流服务效能。
3.支持建设城乡(市)物流标准一体化配送体系(包括快递),积极推进城市末端物流配送服务标准化,解决物流“最后一公里”难题。
4.支持与标准托盘配套的仓库及其设施设备新建(置)和改造。支持非标准仓库进行标准化升级改造,使升级改造后的仓库符合物流标准化试点要求。支持新建物流标准化仓库。支持与标准托盘相关联的自动分拣、货架、叉车、配送车辆等设备设施新置与改造,促进上下游设备的衔接。
(二)支持物流标准化信息系统建设。
支持建设服务于常德市物流标准化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监控平台。
信息平台应具有拓展撮合交易、金融结算、质量认证、宣传培训和信用评价等功能,利用大数据、供应链、众筹等手段整合线下资源,对商贸物流服务主体进行信用约束,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标准化服务,以创新模式推动智慧物流发展。
对平台建设所发生的设备购置、软件开发、信息资源购置等应予以支持。
(三)支持开展物流标准化基础工作。
1.支持物流行业协会建立行业运行统计和运行监测系统,定期分析,汇编案例,印发资料,开展物流标准化宣传培训和交流研讨活动。
2.支持物流行业协会牵头组织标准托盘生产商、托盘营运商、配送主体、信息平台和科研机构合作,建立托盘联盟,制定相关操作规程。
第六条常德市物流标准化试点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安排到具体项目。按照先建设实施后安排补助的办法,对获得专项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800万元。
(一)物流标准托盘循环共用、企业建设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不超过50%。
(二)与标准托盘配套的设备设施新置(改造)项目不超过30%。
(三)物流标准化仓库(包括月台)新建(改造)等固定投资项目不超过20%。
(四)物流标准化带托盘一贯化运输、城乡(市)物流标准一体化配送体系(包括快递)比对使用前后节省的直接成本和投资额度,给予不超过3倍的奖励。
(五)物流标准化基础工作根据实际支出,支持比例不超过100%。
(六)政府部门建设的公共信息平台和监控平台支持比例按实际发生建设支持。
第三章申报、审核及验收
第七条资金申报、审核、验收及拨付程序
(一)申报受理。各企业和单位原则上应在项目完成后30日内,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申请常德市物流标准化试点专项资金的企业和单位应根据《常德市物流标准化城市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编写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评审。对项目申报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质量技监局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三)计划上报。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质量技监局根据评审意见,编制项目计划和安排预算资金,并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备案。
(四)项目公示。市商务局在门户网站对列入常德市物流标准化试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公示。
(五)审核拨付。列入常德市物流标准化试点专项资金支持的合格建设项目按计划实施完成后,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质量技监局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商务局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后,区分项目拨付区县市财政局。属政府部门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拨付资金。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八条建立支持资金项目检查制度。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不定期组织对支持试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正常进行。
第九条建立项目承担企业定期报告项目进展制度。项目承担企业应在每季末向市商务局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资金投入情况,并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综合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第十条试点企业因不可抗力等客观情况,无法按计划完成试点工作的,可以变更或撤销。
试点企业半年没有组织实施试点项目的,由市商务局向市物流标准化试点领导小组提请变更或撤销。
第十一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常德市依法登记5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物流行业协会不受此限);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
(三)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五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常德市物流标准化试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和稽查。
第十三条物流标准化试点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凡使用物流标准化试点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将限期收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法人和项目负责人继续申报项目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或单位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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