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2012年度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0年4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一、总 说 明
(一)流通产业及相关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门,直接关系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目前,我国正处于流通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历史时期,国内市场持续扩大,流通产业快速发展,影响市场稳定的因素也不断增多。快速、全面、准确监测流通行业运行状况,已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赋予商务部“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职能,制定《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制度监测对象是大型综合超市、百货店、专业店等流通企业,样本企业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并经商务部同意。样本企业范围涉及批发、零售、餐饮、住宿、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摄影扩印、租赁、拍卖、旧货零售、典当、畜禽屠宰、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会议及展览、仓储、洗浴、修理与维护、办公服务、家庭服务、清洁服务、物业管理、休闲健身娱乐等行业,并在业态、所有制、地域、规模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
(三)监测内容为食品类、饮料类、烟酒类、服装类、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汽车类等28大指标的销售额,商品购进总额、商品销售总额、利润总额、税费总额、资产总计、负债合计等26大指标。
(四)填报时间:
1、重点流通企业基本情况统计年报表(企业1表)、重点流通连锁企业基本情况统计年报表(企业3表)、重点流通企业集团基本情况统计年报表(集团1表)、重点城市流通行业基本情况统计年报表(城市1表),每年2月10日前填报上一年度数据。
2、重点流通企业综合情况统计半年(年)报表(企业2表),每年2月10日前填报上一年全年数据,7月20日前填报当年上半年数据。
3、重点批发零售企业商品零售类值统计月报表(销售1表)、重点零售企业商品零售数量统计月报表(销售2表)、重点行业经营情况统计月报表(经营1表),每月6日前填报上月数据。
4、春节、“十一”等节假日期间或市场发生重大异常波动时,商务部可视情况启动旬报、周报或日报监测。
(五)填报方法: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监测样本企业原则上通过登录商务部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系统(qyscyxs.mofcom.gov.cn)报送数据。不具备互联网报送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传真方式上报数据。受报单位: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传真:010-85093844。
批发零售贸易企业上报数据时要同时报送中国商业联合会,电话:010-66095568,传真:66095498,Email: nmb1999@263.net。
(六)本报表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
(七)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负责本制度报表的接收、监测系统建设、信息加工整理及发布等。
(八)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督促样本企业及时、准确填报报表的同时,要加强对本地区重点流通企业的市场监测及分析工作。
(九)商务部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样本企业报送的数据严格保密,未经企业同意,不得将数据用于政府统计分析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二、报 表 目 录
表 号 | 表 名 | 报告期别 | 填报范围 | 报送单位 | 报送日期及方式 | 页码 |
企业1表 | 《重点流通企业基本情况统计年报表》 | 年报 | 所有监测样本企业(包括连锁企业、商业企业集团) | 样本企业 | 首次注册时填报 | 4 |
企业2表 | 《重点流通企业综合情况统计半年(年)报表》 | 半年报、年报 | 所有监测样本企业(包括连锁企业、商业企业集团) | 样本企业 | 每年2月10日前、7月2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及上半年度数据 | 5 |
企业3表 | 《重点流通连锁企业基本情况统计年报表》 | 年报 | 连锁企业 | 连锁样本企业 | 每年2月1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数据 | 6 |
集团1表 | 《重点流通企业集团基本情况统计年报表》 | 年报 | 商业企业集团 | 商业企业集团 | 每年2月1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数据 | 7 |
销售1表 | 《重点批发零售企业商品零售类值统计月报表》 | 月报 | 零售企业、批发企业 | 零售企业、批发企业 | 每月6日前报送上月数据 | 8 |
销售2表 | 《重点零售企业商品零售数量统计月报表》 | 月报 | 零售企业 | 零售企业 | 每月6日前报送上月数据 | 10 |
经营1表 | 《重点行业经营情况统计月报表》 | 月报 | 餐饮、住宿等行业企业 | 餐饮、住宿等行业企业 | 每月6日前报送上月数据 | 11 |
城市1表 | 《重点城市流通行业基本情况统计年报表》 | 年报 |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 |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商务主管部门 | 每年2月1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数据 | 12 |
三、报表格式
(一)重点流通企业基本情况统计年报表
表 号:企业1表 |
20 年
组织机构代码 | □□□□□□□□-□ | ||||
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单位所在地 | |||||
联系 方式 | 电话号码 | 邮政编码 | |||
分机号 | 电子信箱 | ||||
传真号码 | 网址 | ||||
行业类别 | |||||
登记注册号码 | 登记注册类型 | ||||
零售业情况(限零售企业填报) | |||||
零售业态 | 配送中心个数 | ||||
配送中心面积 | 平方米 | 统一配送比重 | % | ||
经营方式 | □ 连锁经营 □ 非连锁经营(选择连锁经营的企业继续填写企业3表)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法人单位在此盖章)
说明: 1、登记注册号码指企业营业执照正本上的注册号。
2、登记注册类型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
3、行业类别分类标准详见附录。
4、零售业态包括百货店、大型综合超市、超级市场、仓储式商场、便利店、专业店、专卖店、网络购物和其他。
5、如本企业没有配送中心而是利用本企业以外的物流中心配送,可不填配送中心个数、配送中心面积,但应填报统一配送比重。
(二)重点流通企业综合情况统计半年(年)报表
表 号:企业2表 |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详细名称: 20 年(上半年)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本期 | 上年同期 |
甲 | 乙 | 1 | 2 |
商品购进总额 | 万元 | ||
商品销售总额 # | 万元 | ||
期末库存额 # | 万元 | ||
主营业务收入 # | 万元 | ||
其他业务收入 | 万元 | ||
主营业务成本 | 万元 | ||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 万元 | ||
主营业务利润 | 万元 | ||
营业费用 | 万元 | ||
管理费用 | 万元 | ||
财务费用 | 万元 | ||
营业利润 | 万元 | ||
利润总额 # | 万元 | ||
应交所得税 # | 万元 | ||
税费总额 # | 万元 | ||
流动资产合计 | 万元 | ||
固定资产原价 | 万元 | ||
资产总计 # | 万元 | ||
负债合计 # | 万元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万元 | ||
长期投资 | 万元 | ||
年末从业人员数 | 人 | ||
实发工资额 | 万元 | ||
年末营业面积 | 平方米 | ||
仓储面积 | 平方米 | ||
经营品种 | 种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为年报和半年报共用表式。年报填报全部指标,半年报填报带 # 的指标。
2、商品购进总额、商品销售总额、期末库存额、仓储面积和经营品种五项指标由批发和零售企业填报,其他类型企业不填报。
(三)重点流通连锁企业基本情况统计年报表
表 号:企业3表 |
20 年
所在地 | 业态分类 | 门店个数 (个) | 其中: | 其中: | ||
自建 | 租赁 | 直营 | 加盟 | |||
百货店 | ||||||
大型综合超市 | ||||||
超级市场 | ||||||
仓储式商场 | ||||||
便利店 | ||||||
专业店 | ||||||
专卖店 | ||||||
其他 | ||||||
百货店 | ||||||
大型综合超市 | ||||||
超级市场 | ||||||
仓储式商场 | ||||||
便利店 | ||||||
专业店 | ||||||
专卖店 | ||||||
其他 |
续表:
年末零售营业面积 (平方米) | 年末从业人员数 (人) | 销售额 (万元) | |
说明:所在地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填列。
(四)重点流通企业集团基本情况统计年报表
表 号:集团1表 |
20 年
企业集团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集团创建时间: 年 月 | ||
集团总部地址: | |||
注册资本合计: 万元 | 国有股比例: % | ||
直接联系人: | 职务: | ||
电话号码: | 传真号码: | ||
邮政编码: | 电子信箱: | ||
年末从业人员数: 人 | 年末营业面积: 平方米 | ||
主要经营业务情况 | |||
项 目 | 企业数(个)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甲 | 1 | 2 | 3 |
合 计 | |||
批发业 | |||
零售业 | |||
餐饮业 | |||
居民服务业 | |||
住宿业 | |||
娱乐业 | |||
运输业 | |||
仓储业 | |||
农林牧渔业 | |||
制造业 | |||
金融保险业 | |||
房地产业 | |||
其他行业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五)重点批发零售企业商品零售类值统计月报表
表 号:销售1表 |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详细名称: 20 年 月 金额单位:万元
项 目 | 商品编号 | 本期 | 上年同期 |
甲 | 乙 | 1 | 2 |
门店数 (个) | |||
其中:直营店(个) | |||
加盟店(个) | |||
商品销售额 | |||
其中:批发额 | |||
零售额 | |||
销售综合毛利率 (%) | |||
零售综合毛利率 (%) | |||
零售额按类值分 | |||
食品类 | 1 | ||
其中:粮食类 | 101 | ||
食用油类 | 102 | ||
肉类 | 103 | ||
禽类 | 104 | ||
蛋类 | 105 | ||
鲜菜类 | 106 | ||
鲜果类 | 107 | ||
水产品类 | 108 | ||
奶及奶制品类 | 109 | ||
饮料类 | 2 | ||
烟酒类 | 3 | ||
其中:烟类 | 301 | ||
酒类 | 302 | ||
服装类 | 4 | ||
鞋帽类 | 5 | ||
其中:鞋类 | 501 | ||
帽类 | 502 | ||
针、纺织品类 | 6 | ||
化妆品类 | 7 | ||
金银珠宝类 | 8 | ||
日用品类 | 9 | ||
五金、电料类 | 10 | ||
体育、娱乐用品类 | 11 | ||
其中:健身器材类 | 1101 | ||
照相器材类 | 1102 | ||
书报杂志类 | 12 | ||
电子出版物及音像制品类 | 13 | ||
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 | 14 | ||
其中:洗衣机 | 1401 | ||
电冰箱 | 1402 | ||
空调器 | 1403 | ||
电视机 | 1404 | ||
中西药品类 | 15 | ||
文化办公用品类 | 16 | ||
家具类 | 17 | ||
通讯器材类 | 18 | ||
其中:移动电话 | 1801 | ||
煤炭及制品类 | 19 | ||
木材及制品类 | 20 | ||
石油及制品类 | 21 | ||
化工材料及制品类 | 22 | ||
金属材料类 | 23 | ||
建筑及装潢材料类 | 24 | ||
机电产品及设备类 | 25 | ||
汽车类 | 26 | ||
其中:轿车类 | 2601 | ||
其他类 | 27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六)重点零售企业商品零售数量统计月报表
表 号:销售2表 |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详细名称: 20 年 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本期 | 上年同期 |
甲 | 乙 | 1 | 2 |
彩色电视机 | 台 | ||
其中:平板电视 | 台 | ||
家用电冰箱 | 台 | ||
其中:电脑温控冰箱 | 台 | ||
家用洗衣机 | 台 | ||
其中:滚筒式洗衣机 | 台 | ||
房间空调器 | 台 | ||
其中:变频空调 | 台 | ||
电脑 | 台 | ||
其中:笔记本电脑 | 台 | ||
移动电话 | 部 | ||
其中:3G手机 | 部 | ||
照相机 | 部 | ||
其中:数码相机 | 部 | ||
摄像机 | 部 | ||
其中:数码摄像机 | 部 | ||
微波炉 | 台 | ||
电磁炉 | 台 | ||
抽油烟机 | 台 | ||
电热水器 | 台 | ||
冷热饮水机 | 台 | ||
自行车 | 辆 | ||
轿车 | 辆 | ||
其中:1.6升及以下排量轿车 | 辆 | ||
猪肉 | 吨 | ||
牛肉 | 吨 | ||
羊肉 | 吨 | ||
禽肉 | 吨 | ||
禽蛋 | 吨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七)重点行业经营情况统计月报表
表 号:经营1表 |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详细名称: 20 年 月
项 目 | 营业收入 (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
本期 | 上年同期 | 本期 | 上年同期 | |
甲 | 1 | 2 | 3 | 4 |
畜禽屠宰 | ||||
仓储业 | ||||
拍卖服务 | ||||
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 | ||||
旧货零售 | ||||
住宿业 | ||||
其中:客房 | ||||
餐饮 | ||||
餐饮业 | ||||
典当 | ||||
物业管理 | ||||
租赁业 | ||||
会议及展览服务 | ||||
办公服务 | ||||
家庭服务 | ||||
洗染服务 | ||||
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 | ||||
洗浴服务 | ||||
摄影扩印服务 | ||||
修理与维护 | ||||
清洁服务 | ||||
休闲健身娱乐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日
(八)重点城市流通行业基本情况统计年报表
表 号:城市1表
制表机关:商务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 号
有效期至:
单位名称: 20 年
业态分类 | 门店数(个) | |||
5千-1万 平方米 | 1万-3万 平方米 | 3万-5万 平方米 | 5万平方米 以上 | |
百货店 | ||||
大型综合超市 | ||||
仓储式商场 | ||||
专业店 | ||||
其他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月 日
续表:
销售额 (万元) | 年末零售营业面积 (万平方米) | 年末从业人员数 (人)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月 日
说明:1、此表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填报。
2、各区间数字包括下限值,不包括上限值。
四、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一)企业基本情况指标
1、组织机构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企业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2、单位名称:指经工商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3、法定代表人: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
4、行业类别: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企业进行的分类(详见附录)。
5、登记注册号码:指企业营业执照正本上的注册号。
6、登记注册类型: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内资企业、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7、批发业:指批发商向批发、零售单位及其他企事业、机关单位批量销售生活用品和生产资料的活动,以及从事进出口贸易和贸易经纪与代理的活动。批发商可以对所批发的货物拥有所有权,并以本单位、公司的名义进行交易活动;也可以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而以中介身份做代理销售商。本类还包括各类商品批发市场中固定摊位的批发活动。
8、零售业:指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专门零售商店、品牌专卖店、售货摊等主要面向最终消费者(如居民等)的销售活动。包括以互联网、邮政、电话、售货机等方式的销售活动。还包括在同一地点,后面加工生产,前面销售的店铺(如前店后厂的面包房)。
不包括:
(1)谷物、种子、饲料、牲畜、矿产品、生产用原料、化工原料、农用化工产品、机械设备(乘用车、计算机及通信设备等除外)等生产资料的销售;
(2)非零售单位附带的零售活动(如汽车修理单位销售汽车零件);
(3)商业零售单位所在商厦的物业管理;
(4)商业零售单位所在的商品市场、商业大厦的市场管理活动。
9、餐饮业:指在一定场所,对食物进行现场烹饪、调制,并出售给顾客主要供现场消费的服务活动。
10、住宿业:指有偿为顾客提供临时住宿服务活动。不包括提供长期住宿场所的活动(如出租房屋、公寓等)。
11、洗染服务:指专营的洗染店以及在宾馆、饭店内常设的独立(或相对独立)洗染服务。
12、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指专业理发、美容保健服务,以及在宾馆、饭店或娱乐场所常设的独立(或相对独立)理发、美容保健服务。
13、摄影彩扩服务:包括婚礼摄影服务;艺术摄影服务;一般照相馆服务;图片社服务;照片扩印服务;利用计算机进行照片、图片的加工处理服务;其他摄影扩印服务。
14、租赁业:包括机械设备租赁(如汽车租赁、农业机械租赁、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文化及日用品出租。不包括金融租赁活动。
15、拍卖: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活动。
16、旧货零售:包括各种旧货零售店和旧货零售固定摊点。不包括信托服务和典当行的活动。
17、典当:指以实物作抵押的贷款活动。包括各类典当行、公司的活动。
18、畜禽屠宰:指对各种畜、禽进行宰杀,以及鲜肉冷冻等保鲜活动,但不包括商业冷藏。包括牛、羊、猪类的屠宰、鲜肉分割、冷藏或冷冻加工;鸡、鸭、鹅等家禽的屠宰、鲜肉分割、冷藏或冷冻加工。
19、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指将可再生的废旧物资回收,并批发给制造企业作初级原料的活动。包括废旧汽车的回收与批发;废旧金属制品的回收与批发;废旧纸张的回收与批发;废食用油的回收与批发;其他废旧生产资料回收与批发;废旧生活用品的回收与批发。不包括对废旧物资的简单、初级加工(如拆卸或加工处理成可直接生产的原材料)。
20、会议及展览服务: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而举办的展览和会议等活动。包括各类博览会及专业承办机构;各类交易会及专业承办机构;各类商业性、专业性、技术性展览及专业承办机构;各种商务会议中心及专业会议承办机构;其他以商业性展览为主的展览场馆的活动。不包括以对外提供住宿服务(提供给散客、团组的旅游、出差、商务、休闲等住宿)为主的会议中心;文化、艺术、科学展览和艺术博览会活动。
21、仓储业:指专门从事货物仓储、货物运输中转仓储,以及以仓储为主的物流配送活动。
22、洗浴服务:指专业洗浴室以及在宾馆、饭店或娱乐场所常设的独立(或相对独立)洗浴服务。
23、修理与维护:包括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办公设备维修;家用电器修理;其他日用品修理。
24、办公服务:指为商务、公务及个人提供的各种办公服务。包括翻译服务;电脑打字、录入、校对、打印服务;电脑排版、印制、装订服务;复印、传真、电话服务;名片印制、刻章服务;电脑喷绘、晒图服务;标志牌、铜牌的设计、制作服务;奖杯、奖牌、奖章、锦旗的设计、制作服务。
25、家庭服务:指为居民家庭提供的各种家庭服务的活动。包括保姆、家庭护理、厨师、洗衣工、园丁、门卫、司机、教师、私人秘书等;病床临时护理和陪诊服务。
26、清洁服务:指对建筑物、办公用品、家庭用品的清洁和消毒服务。包括专业公司的清洗服务和个人的清洗服务。
27、物业管理:指按照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以及对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公共秩序等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28、休闲健身娱乐:指主要面向社会开放的休闲健身娱乐场所和综合体育娱乐场所的管理活动。包括:综合体育娱乐场所(游泳、保龄、球类、健身等一体的综合性健身中心);保龄球馆;健身中心(馆);台球室、飞镖室;高尔夫球场;跑马场;射击、射箭馆场;滑沙、滑雪及模拟滑雪场所的活动;惊险娱乐活动场所(跳伞、滑翔、蹦极、攀岩、滑道等)的活动;娱乐性军事训练、体能训练场所的活动;其他未列明的休闲健身娱乐的活动。
29、零售业态:指零售企业为满足不同的消费需求而形成的不同的经营形态。包括大型综合超市、超级市场、便利店、仓储式商场、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网络购物等。
30、大型综合超市:指采取自选销售方式、以销售大众实用品为主,满足顾客一次性购物需求的零售业态。特点是:选址在城乡结合部、住宅区、交通要道;营业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商品构成以衣、食、日用品等为主;采取自选销售方式;有与营业面积相适应的停车场。
31、超级市场:指采取自选销售方式、以销售食品、副食品和生活用品为主,满足顾客每日生活需求的零售业态。特点是:选址在居民区、交通要道、商业区;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左右;商品构成以购买频率高的商品为主;采取自选销售方式,出入口分设,结算由设在出口处的收银机统一进行;有一定面积的停车场地。
32、便利店:指满足顾客便利性需求为主要目的的零售业态。特点是:选址在居民住宅区、主干线公路边以及车站、医院、娱乐场所、机关、团体、企事业所在地;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左右;商品结构以速成食品、饮料、小百货为主,有即时消费性、小容量、应急性等特点;营业时间长;以开架自选为主,结算在收银机处统一进行。
33、仓储式商场:是一种采用自选式销售的零售业态,以挑选大众化实用商品、实行储销一体、以提供有限服务和低价格商品为主要特征。选址在公路边、交通要道,或利用闲置设施。主要的商圈人口为5-7万人,营业面积一般在4000平方米以上。设有一定规模的停车场。
34、百货店:指在一个大的建筑物内,根据不同商品部门设销售区,开展进货、管理、运营,满足顾客对时尚商品多样化选择需求的零售业态。特点是:选址在城市繁华区、交通要道;规模大,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商品结构以经营服装、服饰、衣料、家庭用品为主,种类全、少批量、高毛利;采取柜台销售与自选销售相结合方式;采取定价销售,可以退货;服务功能齐全。
35、专业店:指经营某一大类商品为主的、并且具备有丰富专业知识的销售人员和适当的售后服务,满足消费者对某大类商品的选择需求的零售业态。特点是:选址多样化,多设在商业区或百货店、购物中心内;营业面积根据主营商品特点而定;商品结构体现专业性、深度性、品种丰富,主营商品占经营商品的90%;采取定价销售和开架面售;从业人员需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
36、专卖店:指专门经营或授权经营制造商品牌和中间商品牌,为适应消费者对品牌选择需求的零售业态。特点是:选址在商业区或百货店、购物中心内;营业面积根据经营商品特点而定;商品结构以著名品牌、大众品牌为主;销售体现量小、质优、高毛利;采取定价销售和开架面售;注重品牌名声,从业人员需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并提供专业知识性服务。
37、网络购物:目标顾客为有上网能力,追求快捷性的消费者;通过互联网进行买卖活动;送货到指定地点。
38、配送中心:连锁企业的物流机构,承担着各门店所需商品的进货、库存、分货、加工、集配、运输、送货等任务。配送中心主要为本连锁企业服务,也可面向社会。
39、配送中心面积:指配送中心的仓库面积和操作场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办公区面积。
40、统一配送比重:指统一配送的商品金额(按购进价计算)与全部商品销售总额之比。
41、连锁经营: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若干个店铺,以一定的形式组合成一个联合体,在整体规划下进行专业化分工,并在分工的基础上实施集中化管理,使复杂的商业活动简单化,以获取规模效益。连锁经营分为三种形式:直营连锁、特许经营连锁(也称作特许加盟)和自由连锁。
42、直营:指连锁公司的店铺均由公司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总部对各店铺实施人、财、物及商流、物流、信息流等方面的统一经营。
43、加盟:也叫特许连锁。各连锁门店(被特许人)通过合同形式,取得使用总部(特许人)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和销售总部开发的商品的特许权,各连锁门店均为独立法人,但无自主经营权,统一接受总部指导。
44、商业企业集团:指以从事批零贸易等商贸活动为主要业务的企业法人为主体组成的多法人经济联合体,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45、零售额:指批发和零售业售予城乡居民和入境人员用于生活消费和社会集团用于公共消费的商品金额。具体包括:
(1)售予城乡居民的各种生活消费品;
(2)售予入境旅游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各类商品;
(3)售予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和武警等机构的商品,以及以零售方式售予各类企业的商品。具体包括:用于非生产和社会交往的办公用品,如通讯设备、计算器具和设备、电讯网络设备、文印设备、音像视听器材和设备、纸张、本册、文具及装订文印材料、家具、日用电器、针纺织品、清洁卫生用品、文体用品、奖品、纪念品、礼品等;供内部人员乘坐的交通工具和燃料;用于办公设施修缮的各类配件、材料、工具等;用于取暖和防暑降温的设备、燃料、材料及食品等;专用于教学的用品和设备;非营利医疗机构的中、西药品、中药材和医疗设备器材;非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对外营业的内部食堂用的餐具、炊具、设备、清洁卫生工具和食品、燃料等;军队、武警用于其人员生活的衣着品和个人用品;其他各类非生产性设备和用品。不包括:
(1)售予城乡居民已确知是用于生产、经营的商品;
(2)售予各类农业生产者的生产资料类商品;
(3)售予企业单位生产上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
46、批发额:指批发零售企业单位向生产经营企业单位销售的商品金额。具体包括:
(l)售予国民经济各行业用于生产经营、勘察设计、科研试验等的商品;加油站售予生产及营运用的运输工具的石油及制品类商品;售予民政部门救灾用的商品。
(2)售予批发零售业、餐饮业和其他服务行业用于转卖的商品。
(3)直接向境外出口的商品和委托外贸部门代理出口的商品。不包括售给外贸部门出口或加工后出口的商品以及在境内市场以外币销售的商品。外贸企业只统计自主出口的商品,不包括代理出口的商品。
47、营业收入: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二)财务指标
1、商品购进总额:指从本企业(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包括从境外直接进口)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金额。这个指标反映国内流通企业从国内、国外市场上购进商品的总金额。商品购进总额包括:
(1)从工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商品;
(2)从出版社、报社的出版发行部门购进的图书、杂志和报纸;
(3)从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单位)购进的商品;
(4)从其他单位购进的商品,如从机关、团体、企业、单位购进的剩余物资,从餐饮业、服务业购进的商品,从海关、市场管理部门购进的缉私和没收的商品,从居民收购的废旧商品等;
(5)从国(境)外直接进口的商品。
不包括:
(1)企业为了本单位自身经营用,不是作为转卖而购进的商品。如材料物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等。
(2)未通过买卖行为而收入的商品。如接收其他部门移交的商品、借入的商品、其他单位赠送的样品、加工收回的成品、代其他单位保管的商品。
(3)经本单位介绍,由买卖双方直接结算,本单位只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4)销货退回和买方拒付货款的商品。
(5)商品溢余。
购进的各种商品,不论是否进入本单位仓库,凡是通过本企业结算货款的,都包括在内。从国内购进的商品,以进货原价计算商品购进,进口商品的国外进价一律以到岸价格(CIF)为基础,并将外币按人民币折合计算。如对外合同以离岸价格(FOB)成交的,商品离开对方口岸后,应由我方企业负担的各项费用也包括在商品购进的金额内;但不包括到达我国口岸后发生的各项费用。收入的进口佣金冲减购进金额,不包括不易按商品认定的佣金额。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理进口的商品,其购进金额为实际支付给代理单位的全部价款。企业收购农副产品包括收购价款和在购入环节缴纳的税金等。
2、商品销售总额(销售合计):指售予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商品金额(含增值税)。销售总额包括零售额和批发额两部分,其中零售额包括:售予居民和社会集团商品的金额;批发额包括:售予生产经营单位商品的金额和出口商品的金额。这个指标反映批发零售业在国内市场上销售商品以及出口商品的总量。
商品销售总额具体包括:
(1)售予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的商品;
(2)售予国民经济各行业用于生产、经营用的商品;
(3)售予批发零售业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
(4)对国(境)外直接出口的商品。
商品销售总额不包括:
(1)未通过买卖行为付出的商品,如随机构变动移交给其他企业单位的商品、借出的商品、归还受其他单位委托代保管的商品、付出的加工原料和赠送给其他单位的样品等;
(2)经本单位介绍,由买卖双方直接结算,本单位只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3)购货退回的商品;
(4)商品损耗和损失;
(5)出售本单位自用的废旧物资。
商品销售的计算方法:
商品销售的计算是按商品已经售出、商品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后,以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证据时作为商品销售。具体计算处理办法: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在实际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的凭证时作为商品销售;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在发出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时作为商品销售;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商品销售;采用预收货款方式的,在商品发出时作为商品销售。
(2)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以收到代销单位的销售清单时作为商品销售。在交款提货的情况下,如货款已经收到,只要帐单和提货单已经交给买方,不论商品是否发出,都应作为商品销售。
(3)出口商品销售,陆路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在银行办理了交单作业作为商品销售。预收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取得以上提单、运单后作为商品销售。出口商品一律以离岸价(FOB)计算商品销售,如按到岸价(CIF)对外成交的,应扣除商品离境后发生的由我方负担的以外汇支付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不包括不易按商品认定的累计佣金)、银行财务费和对外理赔款等作为商品销售。
(4)自营进口商品销售,企业与境内用户签订合同实行货到结算的,在商品到达我国境内港口取得船舶到港通知,企业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时作为商品销售;合同规定对境内实行单到结算的,企业凭境外帐单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时作为商品销售;已先期到达并在相应的仓储企业单位库存的进口商品,企业凭出库单向用户开出结算凭证后作为商品销售。
3、期末库存额:指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已取得所有权的全部商品。这个指标反映批发零售贸易企业的商品库存情况及对市场商品供应的保证程度。包括:
(1)存放在本单位(如门市部、批发站、采购站、经营处)的仓库、货场、货柜和货架中的商品;
(2)挑选、整理、包装中的商品;
(3)已计入购进而尚未运到本单位的商品,即发货单或银行承兑凭证已到而货未到的商品;
(4)寄放他处的商品,如因购货方拒绝付款而暂时存放在购货方的商品;
(5)委托其他单位代销(未作销售或调出)尚未售出的商品;
(6)代其他单位购进尚未交付的商品。
不包括:
(1)所有权不属于本单位的商品,如商品已作销售但买方尚未取走的商品,代替他人保管、运输、加工的商品,代其他单位销售(未作购进或调入)而未售出的商品;
(2)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商品(包括本单位所属加工厂和其他生产单位加工生产尚未收回成品的商品);
(3)外贸企业代理其他单位从国外进口尚未付给订货单位的商品;
(4)代国家储备部门保管的商品。
企业的库存商品金额可以采用进价或售价进行核算,采用进价核算的商品单位,应按商品进货原价(或实际采购成本)计算期末库存;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应按商品的售价计算期末库存。购入的商品,在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后计算期末库存(对已计入购进尚未运到的商品,也可计算期末库存);对于月终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入库商品,按应付给供货单位的价款暂估计算期末库存;年度终了,凡已转入库存和已作销售的进口商品,属于国外以离岸价格成交、有应付未付国外运保费的,应先预估期末库存;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包括在期末库存中;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商品,在发出商品时作减少期末库存,当加工商品收回时增加期末库存(包括商品进货原价、加工费用、加工税金等)。
4、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总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年末累计数填列。
5、其他业务收入:指各类企业主营业务以外其他业务的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年末累计数填列。
6、主营业务成本: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而发生的实际成本,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年末累计数填列。
7、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年末累计数填列。
8、主营业务利润:指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年末累计数填列。
9、营业费用: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广告费、商品损耗、进出口商品累计佣金、经营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年末数填列。
10、管理费用: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年末累计数填列。
11、财务费用: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汇兑损失以及相关的金融机构手续费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年末累计数填列。
12、营业利润: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利润,即主营业务利润加其他业务利润扣除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后的净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年末累计数填列。
13、利润总额: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亏盈总额,包括营业利润、补贴收入、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对应指标年末累计数填列。
14、应交所得税:指企业按税法规定,应从生产经营等活动的所得中交纳的税金。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对应指标年末累计数填列。
15、税费总额:指企业向政府部门缴纳的各种税收和费用。
16、流动资产:指企业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生产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合计”项的年末数填列。
17、固定资产原价:指企业在建造、购置、安装、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某项固定资产时所支出的全部货币总额。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原价”项的年末数填列。
18、资产总计: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按其流动性(即资产的变现能力和支付能力)划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的年末数填列。
19、负债合计:指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将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偿还形式包括货币、资产或提供劳务。负债一般按偿还期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负债合计”的年末数填列。
20、所有者权益合计:指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企业净资产为企业全部资产与企业全部负债的差额,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的年末数填列。
21、长期投资:指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长期投资”项的年末数填报。
22、年末从业人员数: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的年末实有人员数。
23、实发工资额:指企业在全年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其他工资。
24、年末营业面积:指企业对外营业的门店建筑面积,不包括办公用房面积和仓库面积。其中,零售营业面积指批发和零售业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用于零售对外营业的门店建筑面积,餐饮营业面积指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外提供就餐服务的门店建筑面积和从事食品加工、烹饪、调制的厨房面积。该指标按年末实有面积统计。
25、仓储面积:指企业用于储存商品的场所或建筑物的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包括库房、货棚和货场。
26、经营品种:指企业全年实际经营的商品品种数量。(三)商品类别指标
1、食品类:指供人们食用的各种食品,如粮油、肉禽蛋、水产品、干鲜蔬果、食糖、糖果糕点、豆制品、滋补食品、食盐、调味品、罐头食品、奶及奶制品及其他食品加工制品等。粮油类:指供人们食用的粮食和食用油。其中,粮食,包括小麦、稻谷、玉米、豆类、杂粮及其成品粮、磨粉、淀粉及其制品等;淀粉及其制品,包括粉皮、粉丝、粉条、淀粉等;食用油,包括食用植物和动物油等。肉禽蛋类:指供人们食用的肉类、禽类、蛋类商品。其中,肉类,指供食用的活猪、活牛、活羊、家兔及其鲜(冻)肉和肉制品(不含各种肉罐头,统计在其他食品类);禽类,指供人们食用的活鸡、活鸭、活鹅和其他人工饲养的活禽类及其鲜(冻)、腌制和卤熟制品;蛋类,指鸡、鸭、鹅和其他禽类的鲜蛋、再制蛋。水产品类:指各种海水、淡水产的鲜的或干的鱼、虾、蟹、藻类、贝类、软体类、腔肠类等水产品。蔬菜类:指各种新鲜的蔬菜,包括各种叶菜、茎菜、根菜、花菜、果菜以及各种食用菌等。干鲜果品类:包括新鲜瓜果、干果及蜜饯果脯等干鲜果。
2、饮料类:指供人们食用的各种饮料,包括液体型饮料,如汽水、果菜汁、矿泉水等;冷冻饮品;固体饮料;茶叶、咖啡、可可和其他饮料。
3、烟酒类:包括酒和烟草加工品。酒,包括白酒、啤酒、黄酒、果露酒等。烟草加工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莫合烟、鼻烟等烟草加工品,不包括烤烟、晒烟等烟草加工原料(统计在“其他类”)。
4、服装类:指以棉布、棉化纤混纺布、化纤布、麻布、呢绒、绸缎、裘皮、化纤针织面料等为原料缝制的各种男、女、成人、儿童的单、夹、棉、皮等各种服装(包括内衣裤、外衣裤、衬衣、衬裤、胸罩、裙子等),包括以毛线、丝线、麻线和各种混纺线编织的各种服装,如毛衣、毛衫、毛裤。
5、鞋帽类:鞋,指皮鞋、胶鞋、布鞋和全塑料鞋等,包括各种材料制作的靴子、凉鞋、便鞋、拖鞋、运动鞋、旅游鞋、春秋鞋等;帽,指各种面料、各种款式的男、女、童、婴儿帽子。
6、针、纺织品类:针织品,指纯棉、纯化纤、化纤与棉(包括短涤纶)混纺的针棉织品、毛毯、线毯、地毯、毛巾、毛线、毛织物等纯纺、纯化纤、混纺针织品及化纤针织面料;纺织品,指布(包括棉布、棉花化纤混纺布、化纤布等外棉棉布、玻璃纤维布、再生纤维布、野杂纤维布、土纺布、无纺布、漆布等),呢绒(包括涤纶混纺物),绸缎,麻布,纱类(包括棉纱、等外棉棉纱、玻璃纤维纱、再生纤维纱、野条纤维纱、废纱、土纱、麻绒等纺织品)。针、纺织品包括除服装外的制成品,如床上用品、袜子、针纺织手套、窗帘等。
7、化妆品类:指洁肤护肤美容用品、洁发护发美发用品、药物美容美体用品等。洁肤护肤美容用品,包括洁面乳、霜、油等洁肤用品,霜、香脂、乳液、润肤油、爽身粉等护肤品,香粉(粉饼)、胭脂、唇膏、眼影、眉笔、指甲油、各种化妆盒、假发等美容品;洁发护发美发用品,包括洗发香波、洗发膏、洗发精、浴液、剃须膏、发油、发露、发腊、发宝、营养发水、护发素、发胶、摩丝、各种染发剂等;药物美容美体用品,包括花露水、腋下香、香水、防秃生发水、浓眉露、止痒水(粉)、祛斑霜、粉刺露、防晒剂、痒子粉(水)、减肥霜等;其他化妆用品。
8、金银珠宝类:指以金、银、铂等金属及钻石、宝(玉)石、翡翠、珍珠、水晶、象牙、骨角等为原料,经加工和连接组合、镶嵌等方法,制成各种图案造型的装饰品、饰品、工艺品等。包括首饰,如项链、戒指、耳环、手镯、脚链、挂件、别针、发卡等,珠宝饰品,如宝(玉)石、宝(玉)石饰品、钻石镶嵌、珍珠镶嵌以及其他金银珠宝饰品等。
9、日用品类:指日用金属制品、日用搪瓷制品、日用塑料制品、天然皮革和人造皮革制品、玻璃器皿、日用百货、燃气灶具、儿童玩具、日用化工产品、照明器具、日用杂品、钟表眼镜及配件、各种工艺品、烟花炮竹、人力或助动车类及配件等。其中,日用金属制品,包括精铝、铸铝、铝合金家用器皿,不锈钢制餐具,家用厨房用具及其他不锈钢制器皿等,不包括工业建筑的通用金属器皿(统计在“金属材料类”);日用搪瓷制品,包括单瓷、双瓷的面盆、口杯及其他搪瓷制品等,不包括工业建筑的通用搪瓷制品(统计在“建筑及装潢材料类”);日用百货,包括如缝纫机、保温瓶、雨衣、理发用具、剃须刀具、火柴、打火机、电池、腰带、刀、剪、锁、钳、卫生纸、卫生巾等;日用化工产品,包括洗涤用品、杀虫剂、花肥等;燃气灶具,包括燃气热水器、各种灶具等;照明器具,包括各种灯具、灯泡、灯管、手电筒等;日用杂品,包括铁锅、笼屉、瓷碗、碟等餐具和炊事用具,竹、木、藤、柳编制品,炉子、烟筒和取暖设备等;钟包括各种机械、石英电子的闹钟、挂钟、座钟等,表包括各种机械、石英电子手表、怀表、秒表、其他表、钟表零配件等,眼镜包括成品眼镜、眼镜架、眼镜片、眼镜毛坯、眼镜零配件等;各种工艺品,包括雕塑工艺品、人造花卉、天然植物和纤维编织工艺品、刺绣工艺品、抽纱工艺品等,其中,雕塑工艺品包括玉雕、牙雕、金属工艺品、漆器工艺品、画类工艺品等,天然植物、纤维编织工艺品包括竹编工艺品、藤编工艺品、草编工艺品等;人力或助动车类及配件,包括自行车、助动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座车(无论是否装有发动机)、婴儿推车和手推车等及配件。
10、五金、电料类:指五金工具、电工工具、工具配件、水暖器材、各种专用工具、五金杂品等,以及木瓦工具、电工电讯器材及配件等各类商品,如各种榔头、钳子、扳手、锉刀、泥刀、自来水管、各种水龙头、暖气片、阀门、螺丝、螺母、水表、电表、插座、插头、开关、电线、铁丝、镇流器、灯架、灯罩等。
11、体育、娱乐用品类:指体育用品、健身器材、游艺器材、棋牌、戏装道具、乐器、照相器材及用品等。其中,体育用品,包括球类、球类器材、体操运动器材、举重运动器材、田径运动器材、水上运动器材、冰雪运动器材、射击、射箭、击剑器材、场地器材、航空、航海模型材料、运动保护用具、钓鱼用具等;健身器材,指各种用于达到锻炼身体、提高身体素质目的器材,包括侧重于肌肉训练的,如扩胸机、举重床、自重式健力器、哑铃组合架、坐式后拉器、卧式后屈腿训练器等;包括侧重于身体素质训练的,如跑步机、健步器、骑马机、滑雪器、健骑机等以及集消除疲劳、减肥健身为一体的各种按摩机(非电动)、健腹器等;游艺器材,包括游戏机、插卡式电脑学习机、儿童运动游艺器材等;棋牌,包括象棋、国际象棋、围棋、克郎棋、军棋、跳棋、扑克牌、麻将牌等;乐器,包括中西乐器、电子乐器、乐器辅助用品及配件,如钢琴、提琴、手风琴、吉他等;照相器材,包括摄影用品、暗房用品、修相用品和其他照相器材,如摄影用品,包括照相机、座机、外拍机、胶卷胶片、相纸、放大机、照相镜头、摄像灯具照相零配件及其他摄影用品,上光机、反拍机、翻版机、冲片机等,修相油、上光用品、修底版用具等,洗相药品,如显影液、定影液等,不包括X光胶片和工业胶片(统计在“化工材料及制品类”)。
12、书报杂志类:指各种以纸介质形态出版发行的中外文的书籍、工具书、课本、教材、图片、报纸和杂志等。
13、电子出版物及音像制品类:指电子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其中,电子出版物,指以数字方式将图文音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介,其媒体形态包括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ROM)、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 CARD)等,及其他媒体形态;音像制品,指各种磁、光、电介质的录音、录像的磁带、光盘(CD、LD、VCD、DVD)等,包括各种空白的录音带、录像带、光盘。
14、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指洗涤电器、制冷电器、清洁电器、小家电、家用厨房电器具、家用保健电器和各类音像器材等。其中,洗涤电器,包括洗衣机、甩干机等;制冷电器,包括电冰箱、电冰柜、房间空调器等;清洁电器,包括吸尘器、加湿器、空气净化器等;小家电,包括电熨斗、电风扇、电淋浴器等;家用厨房电器具,包括食品加工机、抽排油烟机、微波炉、电饭堡、电烤箱、洗碗机、消毒柜等;家用保健电器,包括电取暖器、电动按摩器等;音像器材,包括电视机、录音机、录像机、摄像机、收音机、幻灯机、组合音响、影碟机(LD、CD、VCD、DVD等)、专业音响器材、专业声像器材以及配件等,不包括照相器材及用具(统计在“体育、娱乐用品类”)。
15、中西药品类:指人用各种中西药品、中药材以及各种小型医疗用品、敷料,不包括医疗用的各种大型设备,如CT机,核磁共振器等和兽用的各种药品、医疗器材(统计在“其他类”)。
16、文化办公用品类:指学习用品、办公用品和计算机及其配套产品。其中,学习和办公用品,包括学习和办公用的纸张、本册、打字机、油印机、速印机、复印机、计算器、快译通、电子笔记本、算盘、文具、普通测绘仪器、印刷材料以及教学用的设备、器材、标本、模型等;计算机及其配套产品,包括CPU在80186以上的大、中、小、微型、便携式电子计算机(包括多媒体计算机)和计算机的辅助设备,如服务器、打印机、扫描仪、不间断电源、多媒体配件、专用设备和零配件,计算机用键盘、鼠标、网卡、U盘、内存条、软盘、磁带、打印机用纸、色带、墨盒、硒鼓等,不包括单板机、插卡式电脑学习机(统计在“体育、娱乐用品类”),也不包括各种电子计算机软件(统计在“电子出版物及音像制品类”,随机附赠品除外)。
17、家具类:指用木材、金属、塑料、藤、竹等为主要原料制成的供人们生活、学习、工作、休息用的各种普通家具和具有特定用途的专用家具,包括家用就寝、就餐、起居、书房使用的床、柜、箱、架、沙发、桌、椅、凳、茶几、屏风,以及成套或组合家具,也包括医院、学校、图书馆、旅游、办公等专用的办公桌椅、文件柜、书柜等家具。
18、通讯器材类:指有线、无线通讯使用的各种器材和设备,包括电话机(普通电话机、无绳电话机、移动电话、小灵通等)、对讲机、寻呼机、传真机等以及配套产品。
19、煤炭及制品类:包括原煤、煤炭和煤制品,如洗煤、筛选块煤、筛选混煤及混末煤、焦炭、石油焦、半焦、煤饼(块)、煤球等。
20、木材及制品类:指木、竹采伐产品和木材、竹非生活制品等。其中,木、竹采伐产品,包括原木、小规模木材、薪炭木材、毛竹、篙竹等;木材、竹非生活制品,包括锯材、板材、人造板、木材防腐制品,木、竹工业、建筑业用品,藤、棕、柳条工业制品等。
21、石油及制品类:包括原油、炼厂气体、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工业燃料、溶剂油、润滑油、石蜡、地腊、专用腊、凡士林、洗涤剂原料、石油腊类、石油沥青、标准油、白色油、软麻油、原料油、润滑脂、石油酸、石油皂、液化石油气等。
22、化工材料及制品类:指化学矿采选品、化工产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等。其中,化学矿采选品,包括硫铁矿、磷矿、硼矿、钾矿、天然硫磺、钙芒硝矿、芒硝矿、蛇纹矿、天然矿、重晶石、督重石、天青石、雄黄石、明矾石等;化工产品,不包括日用化工产品(统计在“日用品类”或“化妆品类”),包括无机化学品、化学肥料、化学农药、有机化学品、颜料、染料、催化剂、助剂、添加剂、粘合剂、高分子聚合物、信息用化学品、化学试剂、X光胶片、工业用胶片等;橡胶制品,不包括日用橡胶制品(统计在“日用品类”),包括如橡胶运输带、橡胶类传输带、橡胶三角带、橡胶风扇带、橡胶胶管、再生胶、橡胶导风管、橡胶浮筒、橡胶杂品、乳胶制品、橡胶密封制品、特种橡胶制品、软胶壳、微孔橡胶隔板、胶绳、胶筋、胶液、密封腻子等;塑料制品,不包括日用塑料制品(统计在“日用品类”),包括塑料薄膜、塑料板材、塑料管、塑料棒、塑料异型材、塑料丝、塑料人造革、塑料合成革、泡沫塑料、塑料工业配件、塑料包装箱及容器等塑料原料。
23、金属材料类:指黑色金属矿采选品和黑色金属冶炼及其压延产品、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和有色金属冶炼及其压延产品。其中,黑色金属矿采选品,包括铁矿石原矿、铁矿石成品矿、人造富铁矿、锰矿石原矿、锰矿石成品矿、人造富锰矿、铬矿石原矿、铬矿石成品矿等;黑色金属冶炼及其压延产品,包括钢、生铁、铁合金、钢材、钢坯、钎子钢、轧制钢球、重熔钢、炼铁副产品、球墨铸铁、金属化球团、海棉铁、钒渣和粗末冶金原料、钢板网等;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轻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贵金属矿采选产品、稀有金属矿采选产品等;有色金属矿冶炼及其压延产品,包括有色金属矿冶炼产品、轻有色金属矿冶炼产品、稀土金属冶炼产品。稀散金属及半金属冶炼产品、高纯及超纯有色金属、重有色金属合金、硬质合金、稀有稀土金属合金、稀有放射性金属冶炼产品、重有色金属加工材、双金属材、轻有色金属加工材、贵金属加工材、稀有金属加工材、有色金属加工材、半导体材料等。
24、建筑及装潢材料类:指非金属矿采选成品、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和各种办公或家庭用的室内装饰材料等。其中,非金属矿采选成品,包括土砂石矿品、耐火土石开采及其初加工品、工艺美术品用非金属矿、石棉、工业原料用云母、石墨、石膏、工业原料滑石、滑石粉、金刚石、水晶、冰洲石、次土、膨润士及其初加工品、长石、叶腊石、蛭石、硅线石、凹凸奉石、海泡石、浮石、沸石、珍珠岩、霞石正方岩、刚玉、硅藻石、硅石灰石等;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包括水泥、无熟料水泥、水泥熟料、水泥混凝土制品、水泥预制构件、纤维增强水泥制品、砖、瓦、建筑砌砖、石灰、轻质建筑材料、建筑用石材加工品、建筑防水材料、建筑保温材料、建筑用玻璃制品、平板玻璃、压延玻璃、磨砂玻璃、喷花玻璃、中空玻璃、热反射玻璃、吸热玻璃、玻璃砖、泡沫玻璃、工业技术玻璃、特种玻璃、玻璃纤维及其制品,石英玻璃及其制品、光学玻璃、玻璃仪器、绝缘玻璃、玻璃保温容器(不包括日用玻璃保温容器,统计在“日用百货类”)、普通陶瓷制品(不包括陶瓷餐具,统计在“日用品类”)、工业陶瓷、高压绝缘子、低压绝缘子耐火材料制品、玻璃窑专用耐火材料、石墨及碳素制品、碳化纤维、石墨热交换器。石棉制品、云母制品、磨料和磨具、铸石、化学石膏、人造水晶、合成云母、人造金刚石、晶体材料、晶体镀膜材料等;办公和家庭用的室内装饰材料,包括地板、地板革、墙纸、墙布、涂料、乳胶漆及各种装饰用具等,但不包括家具(统计在“家具类”)、清洁电器和家用厨房电器具(统计在“家用电器和音响器材类”)。
25、机电产品及设备类:指普通机械、交通运输机械、电器机械及器材、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各种农林牧渔业机械等。其中,普通机械,包括锅炉及原动机、金属加工机械、通用机械、铸锻件及通用零部件、工业专用设备、建筑工程机械、钻探机械等;交通运输机械,包括铁路运输设备、飞行器、工矿设备、船舶及其辅机、摩托车,不包括汽车、汽车底盘及汽车配件(统计在“汽车类”);电器机械及器材,包括电机、输变电设备、电工器材等;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包括雷达和无线电导航设备、通讯设备、广播电视设备、电子原件、电子器件、仪器仪表、计量标准仪具及量具、衡器,不包括家用电脑机及其各种配套产品(统计在“文化办公用品类”)、电话机、移动电话、BP机等(统计在“通讯器材类”),也不包括家用电视机、录音机、录像机、摄像机等(统计在“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
26、汽车类:指由动力装置驱动,具有四个或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车辆及其零配件,包括汽车、汽车底盘和汽车配件等。其中,汽车包括载货汽车、越野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专用汽车、客车、轿车等。
27、其他类:指以上未包括的商品类别,如大型医疗器材,文物、古董、邮票、硬币、现代绘画作品,土特产品和畜产品、禽畜或宠物用的药品、宠物食品、花鸟鱼虫,消防器材及设施,废旧物资等。
(四)商品包括范围
1、彩色电视机:指各种大小屏幕的彩色电视机。
2、平板电视:指整机厚度较薄、外形呈平板状的电视接收机,主要有等离子彩电和液晶彩电两种类型。
3、家用电冰箱:包括有效容积在340升以下的家用电冰箱,分冷藏箱、冷冻箱、冷藏冷冻箱三种,包括单门、双门、三门式的电冰箱。不包括容积在340升以上的冷藏箱、冷冻箱、冷藏冷冻箱、冷藏售货柜。
4、电脑温控冰箱:指采用先进的双温双控技术,能精确测定箱体内的实际温度并将信息传送到控制中枢的电冰箱。
5、家用洗衣机:包括各种型号的搅拌式、波轮式、滚筒式家用洗衣机。
6、滚筒洗衣机:由盛水桶和正反横向回转的多孔内筒等组成的,依靠内筒的旋转完成洗涤、漂洗、甩干等工序的家用洗衣机。不包括洗衣净重量在6公斤以上的洗染店专用大型滚筒式洗衣机。
7、房间空调器:指房间空气调节器,包括单冷、冷热两种方式的空气调节器,分为窗式、分体式、柜式。
8、变频空调:指采用变频原理,利用二次逆变得到的可变化交流电源来控制压缩机的转速,从而可以根据需要控制空调器输出能力的空调。
9、电脑:包括CPU在80186以上的适合家庭学习、管理用的微电子计算机。不包括单板机及CPU未达到80186以上的插卡式电脑学习机和游戏机。
10、笔记本电脑:包括全内置型、光软互换型和全外挂型三种类型。
11、移动电话:指可以在较大范围内移动的便携式电话终端。
12、3G手机:指应用第三代通信网络技术标准,能够处理图像、音乐、视频等多种媒体形式,提供网页浏览、电话会议、电子商务等多种增值服务的手机。
13、照相机:包括单反照相机、平视取景照相机、立体照相机、一次成像照相机和专用照相机等。不包括照相馆用的座机、外拍机、放大机和简易塑料照相机(指玩具照相机及单片镜头、固定速度,焦距结构简单的低档机)。
14、数码相机:与普通照相机相比,在构成上增加了许多电子部件,经光电转换成像后,存入存储器件里,成像后输入计算机,并通过打印机打印出来,也可在计算机里对图像作技术处理。
15、摄像机:包括各种规格、牌号的家用摄像机。不包括摄录放一体化机,专业用摄像机(广播机、业务摄像机)及其他特殊用途摄像机。
16、数码摄像机:指摄像机的图像处理及信号的记录全部使用数字信号完成的摄像机。
17、微波炉:包括700-2000瓦微波带电热管的微波炉。
18、电磁炉:指利用电磁感应所产生的涡流对食品进行加热的一种灶具。
19、抽油烟机:指家庭厨房灶具上使用的抽排油烟机。
20、电热水器:包括各种规格的家用电热水器。不包括工业用电热水器。
21、冷热饮水机:指对已经预处理的饮用水进行加温、冷却及储存的饮水设备,包括台式和立式。
22、自行车:包括各种规格、型号的普通自行车、载重自行车、轻便车、赛车、山地车、小轮车(包括折叠车),不包括三轮车、手推车、机动脚踏两用车(也称助动车)、摩托车和儿童玩具自行车。
23、轿车:即小轿车,包括高级轿车、中高级轿车、中级轿车、普通级轿车和微型轿车。
24、猪肉:指鲜、冻猪肉。不包括头、蹄、内脏及猪肉制品(指用猪肉做的酱肉、熟肉、咸肉、腊肉、烤肉、风肉、火腿以及各种香腊肠、肉松和肉干等,下同)。
25、牛肉:指鲜、冻牛肉。不包括头、蹄、内脏及牛肉制品。
26、羊肉:指鲜、冻羊肉。不包括头、蹄、内脏及羊肉制品。
27、禽肉:指鲜、冻禽(鸡、鸭、鹅等)肉。不包括活禽及禽肉制品。
28、鲜蛋:指鲜禽(鸡、鸭、鹅等)蛋。不包括冰蛋、湿蛋、干蛋及再制蛋(松花蛋、咸蛋、糟蛋、醉蛋、熏蛋、卤蛋等)。
五、附 录
重点行业分类目录
类 别 名 称 | 代 码 |
畜禽屠宰 | 1351 |
仓储业 | 5800 |
拍卖服务 | 6380 |
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 | 6390 |
旧货零售 | 6595 |
住宿业 | 6600 |
餐饮业 | 6700 |
典当 | 7150 |
物业管理 | 7220 |
租赁业 | 7300 |
会议及展览服务 | 7491 |
办公服务 | 7494 |
家庭服务 | 8210 |
洗染服务 | 8230 |
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 | 8240 |
洗浴服务 | 8250 |
摄影扩印服务 | 8280 |
修理与维护 | 8310 |
清洁服务 | 8320 |
休闲健身娱乐 | 9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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