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罚决字(2015)第01号常德市武陵区联成批发部销售酒类商品无酒类流通随附单
2014年12月22日,常德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常德市武陵区联成批发部销售的45%(V/V)100ml小贵宾郎酒1200瓶,无酒类流通随附单。经调查询问,该批酒系常德市武陵区三旺公司供货,该公司负责人为涂某,执法支队工作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对上述证据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以上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当事人陈述、物证照片为证。
(一)《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十四条“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二)《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酒类经营者(供货方)批发酒类没有填制《随附单》或者单货不相符的,或者酒类批发和零售经营者采购酒类没有向供货方索取有关凭据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经合议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应当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并按照《常德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酒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项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了上述行政处罚。
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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