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商油罚决字(2016)第04号高满华销售不合格成品油
2015年11月26日,常德市商务综合执法支队和常德市质监局对高满华经营的西湖区双兴加油站库存的0#柴油、93#汽油进行现场取样抽检,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 0#柴油硫含量为162mg/kg(标准:不大于50mg/kg),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询问,高满华为该站法人代表,发现此批0#柴油共购入2吨,且全部销售完毕。以上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抽样取证记录、询问笔录、物证照片、检验证书为证。当事人对以上证据未提出异议。
依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并按照《常德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成品油市场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项“销售数量在1吨以上3吨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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