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商务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1 | 成品油零售企业日常监管 |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 号); 2、《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有关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规定,抓好落实; 3、《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2020年12月31日印发)第五条。 | 成品油零售企业4% | 1. 经营资质; 2. 管理制度; 3. 设备实施; 4.从业人员安全教育。 | 10月前 | 现场检査 | 1次 |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 | 否 | 专项检查 |
2 |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监管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 新车销售市场、经营主体4% | 1. 新车销售市场监管; 2. 居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3.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10月前 | 现场检査 | 1次 | 市场体系建设科 | 是 | 双随机、一公开 |
3 | 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监管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 2005年第2号,2017年根据《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修改部分内容) | 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4% | 1.二手车市场监管; 2.居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3.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10月前 | 现场检査 | 1次 | 市场体系建设科 | 是 | 双随机、一公开 |
4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监管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2019年6月1日颁布)第十六条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4% | 1.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监管; 2.居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3.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10月前 | 现场检査 | 1次 | 市场体系建设科 | 是 | 双随机、一公开 |
5 | 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报告抽查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2019年12月30日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全市外商投资企业4% | 1. 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 2.居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3.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10月前 | 现场检査 | 1次 | 投资管理科 | 是 | 双随机、一公开 |
6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 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9月21日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公布 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8月18日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2.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权限委托下放及相关事项的通知》(湘商运〔2024〕11号)。“现将集团发卡和品牌发卡企业备案权限委托下放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 发卡企业4% | 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经营单位营业执照、是否按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定使用; 2.居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3.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10月前 | 现场检査 | 1次 | 市场秩序科 | 是 | 双随机、一公开 |
填写说明:
1.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原则上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査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般检查等情形。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3.“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査/非现场检査/现场检査和非现场检査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査手段等表述。
4.第四栏中“具体检查对象”应列明具体检查对象名单,或者精准描述检查对象具体范围;“备注”栏,需明确本项检査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査或般检查等情形。
5.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协调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6.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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