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适老专区>通知公告>详细内容

2025年度常德市商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来源:法规科 2025-03-25 09:24 字体:【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备注

1

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 号);

2、《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有关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规定,抓好落实;

3、《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2020年12月31日印发)第五条。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5号)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日常监管职责,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县商务主管部门。

 

加油站等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

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

2、《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2020年12月31日印发)(五)依法依规加强监管(15,督促企业健全管理制度;16,强化安全生产管理;17.完善信用管理;18.加强日常管理)。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理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商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提请省级商务部门负责。

2

对对外劳务合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第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外交、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渔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和县商务主管部门

对外劳务合作,即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国外雇主)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遵守《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九至四十五条的情况。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理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商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提请省级商务部门负责。

3

对单途商业预付卡备案企业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9月21日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公布 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8月18日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2.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权限委托下放及相关事项的通知》(湘商运〔2024〕11号)。“现将集团发卡和品牌发卡企业备案权限委托下放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3. 市场秩序科和县级商务主管部门

已备案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企业

在备案、发行与服务、资金管理等方面履行法律责任的情况。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理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商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提请省级商务部门负责。

4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2019年6月1日颁布)第十六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7月18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市场体系建设科和县商务主管部门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一)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
(三)《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
(四)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
(五)“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理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商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提请省级商务部门负责。

5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市场体系建设科和县商务主管部门

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

遵守《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九条至二十九条的情况。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理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商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提请省级商务部门负责。

6

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 2005年第2号,2017年根据《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修改部分内容)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市场体系建设科和县商务主管部门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

第三十一条: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理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商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提请省级商务部门负责。

7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和市场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 )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

流通业发展科和县商务主管部门

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和市场

遵守《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 )第七条到第十八条的情况。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理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商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提请省级商务部门负责。

8

对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的核查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0号)
第六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直销企业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已设立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并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核查结果一次性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备案后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直销企业可从事直销业务的地区及服务网点。直销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核查和备案前开展直销活动。

市场秩序科和县商务主管部门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

遵守《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0号)第二条到第七条的情况。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理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商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提请省级商务部门负责。

9

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报告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2019年12月30日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投资管理科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报告情况

现场检查

1次/年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