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常德市商务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常德市商务局2026年度跨部门联合检查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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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商务局,机关各室:

    根据湖南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府执监〔20261、常德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2026年常德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要点》(常府执监【20262号)要求,参照《湖南省商务厅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湖南省商务厅2026年度跨部门联合检查计划》,结合《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6年度常德市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常市监发【20263号)编制常德市商务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常德市商务局2026年度跨部门联合检查计划》,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人:龙旎   电话:07367723660

邮箱:  3489835505@qq.com

 

附件:1.常德市商务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2.常德市商务局2026年度跨部门联合检查计划

                                 

 

 常德市商务局

                                    20263 25 

 

 


附件1

常德市商务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填报单位(盖章):常德市商务局

序号

检查事项

实施依据

检查对象或抽查对象(含范围、数量或比例)

检查内容(项目)

拟实施检查

时间

检查方式

检查事项类型

年度检查频次

承办

机构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

备注

1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行政检查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一)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
(三)《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
(四)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
(五)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其他措施。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事业总量4%。

1.拆解场地监督检查。
2.设施设备监督检查。
3.经营情况监督检查。
4.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5.危险废物、五大总成处置、流向等监督检查。

10月31日前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一般检查事项

1

市商务局市场建设科

是。牵头部门:商务,配合部门:市场监管

一般检查

2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行政检查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新车销售市场经营主体总量的4%。

1.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2.交易档案管理监督检查。

10月31日前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一般检查事项

1

市商务局市场建设科

是。牵头部门:商务,配合部门:市场监管

一般

检查

3

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行政检查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 2005年第2号,2017年根据《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修改部分内容)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总量的4%。

1.备案管理监督检查。
2.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3.交易档案管理监督检查。
4.信息报送监督检查。

10月31日前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一般检查事项

1

市商务局市场建设科

是。牵头部门:商务,配合部门:市场监管

一般

检查

4

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报告抽查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2019年12月30日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外商投资企业总量4%。

1、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检查。

2、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3、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10月31日前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一般检查事项

1次

市商务局投资管理科

是。牵头部门:商务,配合部门:市场监管

一般

检查

5

对单途商业预付卡备案企业进行检查

 

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9月21日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公布 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8月18日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2.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权限委托下放及相关事项的通知》(湘商运〔2024〕11号)。“现将集团发卡和品牌发卡企业备案权限委托下放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发卡企业总量的4%。

 

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经营单位营业执照、是否按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定使用;

2.居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3.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10月31日前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一般检查事项

1次

市商务局市场秩序科

是。牵头部门:商务,配合部门:市场监管

一般

检查

 


附件2

常德市商务局2026年度跨部门联合检查计划

 

填报单位(盖章):常德市商务局

联合检查事项

联合检查对象或抽查对象(含范围、数量或比例)

检查部门

检查子项

检查内容(项目)

检查依据

年度检查频次

检查

时间

检查

方式

备注

成品油流通领域综合监管

成品油零售企业(4%)

牵头

部门

商务

部门

对成品油流通的监管

1.是否持有有效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证书内容是否与实际经营情况一致;

2.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信息变更后,是否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3.是否按照规定参加年度检查,并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整改到位,整改情况是否有书面记录;

4.是否建立完善的购销台账,如实记录油品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等信息。台账记录是否完整、准确。

【部门规章】《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2025年8月1日商务部令2025年第4号)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对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通报同级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1

11月30日前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检查相结合

全市在营加油站    

成品油零售企业(4%)

配合

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对成品油市场的主体登记注册、油品质量和计量的监管和查处

1.是否配备和使用符合成品油贸易计量要求的计量器具,并定期检定;加油机各部位铅封是否完好,是否存在作弊、偷换计量装置主板或计量芯片等计量违法行为;

2.是否办理营业执照。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16条、第26条、第27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3-45条。

1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检查相结合


成品油零售企业(4%)

配合

部门

公安机关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公共安全的监管

1.检查被列为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加油站落实《石油石化系统治安反恐防范要求》情况;

2.检查加油站落实散装汽(柴)油实名制管理落实情况。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5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

4.【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8条。

1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检查相结合


成品油零售企业(4%)

配合部门

应急管理

部门

对成品油安全生产的监管

1.安全阀、静电释放仪等安全附件是否定期检验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2.液位仪、泄漏报警仪是否正常投用,报警信息是否及时正确处置;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是否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4.企业是否持有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证书内容是否与实际经营情况一致;

5.企业实际安全设施布置是否与设计专篇相符;

6.企业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有关法规标准的其他事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0-61条、第70条;

2.【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7条、第9条、第13-27 条、第33-42条、第66-74条;

3.【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23条;

4.【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1条、第10条、第12条、第14条、第20条、第28条、第30-37条;

5.【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33条;

6.【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证许可证实施办法》第2条、第7条、第11条、第19条、第30-36条。

1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检查相结合


成品油零售企业(4%)

配合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对成品油流通领域环境污染的监管

1.成品油存储、运输和销售环节环保手续是否齐全;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环保手续是否齐全;

2.加油站三次油气回收治理设施是否按要求建设到位,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及监测实施情况;

3.加油站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47条、第65条、第88条、第103条;

2.【地方性法规】《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18条。

1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检查相结合


成品油零售企业(4%)

配合部门

税务部门

对成品油市场涉税违法行为的监管

是否存在违反税费相关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5.【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6.【部门规章】《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7.【地方政府规章】《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1

现场检查

与非现场

检查检查

相结合


1.成品油零售企业(4%)

2.水上加油站(含移动式水上加油站)(10%)

配合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对成品油公路水路运输过程中相关运输许可及运输工具的监管,对相关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监管

1.是否使用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成品油运输;

2.车辆是否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

3.成品油运输经营者是否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电子运单;

4.水上加油站经营许可及备案管理;水上加油站船舶(趸船、移动是加油船)证书是否满足要求;船员配备是否满足要求;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应急演练情况。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23-24条、第32条、第35-36条、第60条、第62-63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22-24条、第32条、第36条、第41条;

3.【地方性法规】《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第27条、第30条、第36条、第43条;

4.【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8条、第11条、第14条、第16条、第20条、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8条、第56条。

1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检查相结合


成品油零售企业(4%)

配合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用地管理,查处违规占用土地资源行为的监管

项目占地范围是否取得合法用地手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

1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与非现

场检查相结合


成品油零售企业(4%)

配合部门

气象部门

对油库建

设工程和

场所的雷

电防护装

置许可、

检测等防

雷安全的

监管

1.是否设置防雷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及管理人员;

2.是否明确防雷安全管理职责并落实;

3.是否建立防雷安全责任制,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4.是否开展防雷安全分级管控工作;

5.是否制定和实施防雷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6.是否建立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7.是否建立雷电预警信息接收和响应机制;

8.是否开展雷电灾害应急演练;

9.是否开展防雷安全培训和宣传;

10.雷电灾害发生后是否上报属地气象主管机构并进行灾害调查;

11.新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是否具有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设计核准和竣工验收意见;

12.投入使用的防雷产品是否具有测试报告或合格证书;

13.是否按照现行防雷技术规范安装防直击雷的外部防雷装置(包括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和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包括防雷等电位连接、安装电涌保护器、采取屏蔽措施);

14.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和产品是否 有效(雷电防护装置是否有严重锈蚀、断裂情况),电涌保护器工作运行状态是否正常;

15.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是否按照相关标准要求按周期进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16.是否委托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检测;

17.当检测结论有不符合规范技术要求时,是否按照规范技术要求进行整改;

18.是否定期组织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维护,是否有日常维护和防雷安全隐患排查记录。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1条;

2.【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23条;

3.【地方性法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20条;

4.【地方性法规】《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22条。

1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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