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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商务局对市政协八届二次会议第195号提案的回复

2023-03-23 16:38 来源:常德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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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商提复〔2023〕7号A类

周俊峰等3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式消费行为的提案》收悉,现回复如下:

  企业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一方面为提振促进消费、促使经营者完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部分企业(商户)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未按商务部印发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不遵守章程或协议,不履行相关义务,制定“霸王条款”、甚至关门跑路,而消费者无合适投诉途径,不仅造成消费者资金损失,同时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不安定因素,必须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我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情况

  目前我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商务部门的监督管理主要是依据国家商务部印发的《管理办法》,实行包括备案管理在内的事后监管,管理的的范围主要是完成备案的发卡企业,该《管理办法》对于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经营者和预付卡监督管理主要作出如下规定:

  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企业限定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三大类、四十一小类。发卡企业包括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等。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商务部门备案,其中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在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规模发卡企业在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发卡企业在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2022年,全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企业不足5家,今年到目前为止,尚未有企业办理预付卡备案,显而易见的是,绝大部分发卡企业没有备案,游离于商务部门监管体系之外。主要原因:一是《管理办法》限定了发卡企业范围;二是备案管理属于事后监管,非行政许可;三是由于大部分发卡者为小商户,预收资金一般较少,难以引起行业主管部门、执法部门和消费者的足够关注。

  二、下步工作思路

  (一)加强风险提示。行业主管部门及司法、金融等其他相关部门要强化法律法规的宣传,运用政策解读、案例分析、风险提示等多种方式,向消费者、经营者宣传注意事项,提示预付卡兑付风险,依法为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帮助和便利。行业商协会应加强本行业、本领域的自律管理、自我约束,积极引导会员单位依法合规发放商业预付卡,并根据本行业、本领域的发展规律和当前业务开展现状,有针对性地向消费者、经营者提示预付卡兑付风险,同时协助化解预付卡消费纠纷。消费者协会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念,披露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高消费者防范风险的意识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依法调解预付卡消费纠纷,对违反相关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二)强化部门协同。建立健全预付卡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建立由商务部门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预付卡监督管理协调工作专班,协调工作专班由政府分管市长为召集人、分管副秘书长和商务局局长为副召集人,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工作专班每季度召开一次协商会商会,邀请消费者协会代表、行业和领域商协会代表、消费者代表、经营者代表参加,通报前阶段各行业、各领域预付卡发放及兑付情况、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预付卡消费纠纷调解情况,并就相关难点问题解决研究协商解决办法及安排部署下步工作。

  (三)推动出台地方政策。国家商务部2012年印发的《管理办法》至今已超过十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的消费实际,亟待修改完善以满足现实需要,鉴于北京、天津等地已出台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条例,对比商务部的《管理办法》,可发卡企业的范围行业更宽泛,基本没有限定企业范围;同时明确了行业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可操作性更强一点,因此各相关部门应积极推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地方政策的出台,最好是推动出台省级层面的政策,以进一步规范经营者发放预付卡行为,进一步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执法部门监督管理的职能职责,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防范社会风险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撑。

 常德市商务局

2023年3月21日

 

  签 发 人:曾 群        联 系 人:张光发

  联系单位:市商务局        联系电话:13974205587